开云全站开云全站开云全站6.3.7地钢架铺设及与篷房的连接要稳固,地板铺设整齐、水平,无明显缝隙,无松动;
6.3.8如遇台风天气,应停止篷房施工,要提前对已搭建篷房进行检查和加固;
6.3.4跨度16-21m之间的篷房最少两个单元单独搭建;每隔不超过5个单元安装十字撑及屋面钢缆,篷房的两端必须安装十字撑及屋面钢缆;
6.3.5跨度30m以上(含30m)的篷房最少三个单元单独搭建,篷房的两端及每隔4个单元安装十字撑和钢缆系统,每两个单元为一组安装不少于8根十字撑和12根钢缆系统,当设计有更严格的要求时,以设计为准。
篷房两端第1、2个承重柱每个基座底盘不少于4根,其余承重柱和中柱每个基座底盘不少于3根
篷房两端第1、2个承重柱每个基座底盘不少于3根,其余承重柱和中柱每个基座底盘不少于2根
注:各固定方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增加,如设计有更严格高要求,以设计为准。
4.6.3大空间临时用房应按照使用条件和自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4.6.4通风空调系统质量、性能系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能效比应达到节能标准。
5.1.2篷房生产所用原材料及构配件应按批次进行检验测试,确保帐篷组件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对关键安全部件的焊接质量应全部使用非破坏性试验(NDT)技术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是否按照施工文件的规定进行安装;所有重要的受力构件,包括钢缆、十字撑、传力系杆等是否按照规定安装;特别注意楼梯、平台、垫板、篷内装饰及类似设备的连接是否正确;
1.3临时篷房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
可重复使用的、活动的、封闭或打开的临时安装结构建筑,由支撑结构与围护结构组成。
5.1.3结构构件制作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必须取得设计人员的同意,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结构构件制作前应编制加工工艺文件,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1.4构件所用型材、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要求。
6.2.3篷房与地面固定可采用地表压载、钢钎锚固,或其他可靠的固定方式。但跨度大于40m时,不得使用地表压重方式固定,跨度大于12m时,不得使用地板承重方式固定。
6.2.4采用重物固定方式时,压重材料按规定要求放在承重盘上,承重盘与篷房基座底盘的连接跨度20m以下时不少于2个螺栓,跨度大于20m时不少于4个螺栓,承重盘要求带橡胶块,保证与地面有足够的磨擦力,不发生侧向滑移;
1.1为规范展会临时用篷房的建设,满足使用功能,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及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1.2本标准适用于展会项目中临时用房采用的单体跨度不大于40m的单层篷房的设计、制造、安装及使用与维护。当单体跨度大于40m,或高度超过2层(含2层)及有特殊要求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论证。
5.3.1膜材连接可采用机械方式(接缝、松紧绳、钩子、拉链、缝合等)、化学–物理方式(焊接、粘结)或混合方式。
5.3.3通过缝纫、焊接和粘接,以及拉链进行的连接,必须对其极限撕裂及剪切性能进行测试。并应考虑老化以及环境影响。
4.3.5风荷载取值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统一设计标准》的规定,并应考虑膜材覆盖的影响,当用于平均风速大于28m/s的地点时,应在当地条件下进行帐篷稳定性及阻力检验计算。必要时进行抗风试验。
4.4.1在最不利荷载组合条件下对每种荷载及其组合进行受力极限状态分析及变形稳定性验算。验算应力和弯矩确保其不超过篷房构配件的极限承载能力或关于篷房适用性方面的规定。
3.4篷房跨度小于等于12m时,抗风性能不低于抵抗60km/h的风力。篷房跨度大于12m时,抗风性能不低于抵抗80km/h的风力。
4.1.1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图纸、稳定性验算、安全运行、实施及使用说明、燃烧特性的相关文件。
4.3.3硬体山墙、玻璃山墙、墙面嵌板及栏杆、扶手等的水平承载力(1m高度处,底部可降低)在无特殊要求时可取0.5kN/m。对于非公众通道等部位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0.3kN/m;在人员特别密集拥挤部位不宜低于1.0kN/m。
4.3.4篷房内地板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地板承载力无特殊要求时可取3.5kN/m2。对于非公众通道等部位可适当降低,但不宜低于1.5kN/m2;在人员特别密集拥挤部位不宜低于5.0kN/m2。
4.3.1篷房应根据工程使用功能、荷载大小及设备安装等要求进行设计。结构体系设计宜用标准化的结构体系,满足便于组拼、并在正常维护下能重复周转使用。
4.3.2篷房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计算。
6.1.2构配件进场后,制作单位(或出租单位)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和检测报告,并提供建筑结构安装图纸和施工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安装单位应按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6.1.4安装前必须对结构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当结构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构件在运输、吊装过程中涂层脱落部位以及安装焊缝两侧未涂部位应补涂。
4.4.2篷房设计应进行抗倾覆,滑动及吊装安全计算。抗倾覆安全性、抗滑安全性验算安全系数不应低于1.3。如果单独依靠结构自重仍不能确保篷房安全,应当采取进一步的固定措施,如加承重物、锚栓(预埋螺栓、膨胀螺栓)、支撑等。
4.4.3在屋面和墙面上应设置抗风支撑,在有支撑的单元,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因支撑而产生的对于主体结构的压力。
3.1合格证明文件:篷房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或相关测试报告。合格证明文件中应标明产品型号规格、批次编号、制造商名称、生产年份、技术验证机构、燃烧特性及其他必要信息。
3.3篷房的围护结构及内部装饰所用材料必须达到B1级及以上防火等级。支柱结构的安全缆绳必须由不燃的材料制成。
4.5.2膜材性能指标应根据临时房屋的使用要求选取,但不得低于表4.5.1的要求。
4.6.1照明器具及器材的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4.6.2应使用高效节能照明光源和灯具及其附属装置。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6.3.1篷房的结构及连接紧固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6.3.2主要受力构件的连接必须采用8.8级及以上的高强螺栓,施工时所有螺栓连接必须按照规定紧固,不允许有松动现象;
6.3.3跨度4-6m之间的篷房可以一个单元单独搭建;跨度8-12m之间的篷房最少两个单元单独搭建;篷房的两端及每隔不超过4个单元安装加固横梁;
6.2.5采用钢钎固定时,应根据所需拉力计算钢钎锚固深度,但最小锚固深度不得小于900mm,钢钎直径不得小于Ф25。
6.2.6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地面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C20,厚度不得小于200mm,螺栓的长度和数量应根据所需拉力计算确定,但膨胀螺栓单根抗拔强度不小于24KN,直径不小于12mm,长度不小于120mm,质量符合国家规范。
4.1.3设计图纸中应包括帐篷主要尺寸,限制规定,特殊设计及材料要求。所有的局部装配及独立部件必须有结构图。结构图应包含总平面图、正视图、和剖面图;结构图应特别标出测试及批准所需的所有尺寸大小及横截面数值,以及材料、结构部件、紧固件及连接器的细节。
坚实地面(混凝土、沥青开云全站、砖石、回填土等),要求平整,高差150mm以内。
6.1.5安装前应对基础及预埋件进行验收。基础达到结构施工安装强度要求时方可安装。
6.1.6吊装应设专人指挥,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位置,严禁人员与构件一同起吊。
6.1.7吊装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级或暴雨和雷电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
6.2.1篷房安装应对地基状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当地面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非破坏式固定方式。